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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男子与未满14岁女孩发生性关系,警方不立案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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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7-18 23:5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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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年男子与未满14岁女孩发生性关系,警方不立案遭质疑
      27岁男子通过网络聊天,和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后孩子母亲发现并报警,认为男子涉嫌强奸。案发约两个半月后,黑龙江富锦市警方调查认为,涉案男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引发孩子家属的质疑。
      今日(7月18日),办案民警告诉新京报记者,根据侦查和证据显示,涉案男子是不明知女孩不满14周岁,故决定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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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富锦市公安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受访者供图
      成年男子与未满14岁女孩发生性关系
      2019年4月20日,黑龙江富锦市,一位孩子母亲报案称,自己未满14岁的女儿,和一名成年男子发生性关系,认为该男子涉嫌强奸。
      据孩子母亲张女士介绍,女儿胡敏(化名)出生于2006年10月,今年12周岁,正读初中。报警当天下午5点左右,胡敏没有告知家人便离开家中,“那会我睡着了不知道,等醒来时已经6点多,发现孩子不见了,但她从来没有不吱声就出去。”
      等到晚上7点,张女士发现女儿还未回家。她通过电脑登录孩子QQ,发现孩子和一名网友聊天,并相约见面的过程。张女士提供的聊天截图显示,男子询问“是放学吗?”;“你几点回家?”;“那你能跟我在一起多长时间?”。女孩回答他:“是的,我们晚上5点零5放学”;“周一晚上你来中学接我。”
      根据聊天记录中男子提供的车牌号,张女士报警,警方快速找到涉案男子张某,27岁。
      “那会他还不承认和我女儿发生过关系。后来只说是见面,6点多就把孩子送了回来。”张女士说,家人期间一直在寻找孩子,直到晚上快12点,在小区的附近的马路上发现女儿。“其实孩子一直在躲着我们,看见我们之后,她也想跑,我丈夫赶紧上前把她拽回来。”
      在母亲的追问下,女儿承认和这名网友张某发生性关系。当天夜里,家人再次前往派出所报案,认为张某和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随后,警方对张某进行调查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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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富锦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复议决定书。受访者供图
      警方不予立案 家属质疑
      案发后,警方将女孩内裤上的遗留物和男子DNA进行比对。女孩家属告知记者,DNA结果显示吻合。但在两个半月后,警方却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家属提供的材料显示,7月3日,富锦市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家属再提起行政复议后,7月8日,富锦市公安决定维持原判定。
      孩子母亲提供的一份录音文件中,张女士询问不予立案的原因,民警回复她,犯罪是从主观客观上来判定的,涉案人主观上不明知孩子年龄,客观上双方是自愿的。“我们办案是有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新京报记者就此事致电办案民警,对方表示根据最高法出台的规定,与年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孩子发生性关系,需要认定对方是否属于明知女孩年龄。“我们经过侦查后,还有两个证人,以及女孩的描述,发现女孩明显比正常孩子要成熟,女孩从体态、身材等方面确实也不符合实际年龄。而且嫌疑人的聊天记录显示,女孩和他说自己15岁,故嫌疑人是不明知女孩不满14周岁的。”
      对此,张女士表示质疑,她认为,即便当时孩子有说自己是15岁,但当地口语习惯,说的也是虚岁。“对方明知道她还在上中学,是个孩子,还和她发生关系。如果男的也是个10多岁的孩子,我也就不这么追究了。但他毕竟是27岁的成年男子。”
      律师:是否‘明知’判断需严谨
      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张新年律师介绍,依据《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但针对具体案件情况的不同,行为人是否构成奸淫幼女还需要对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为幼女进行判断。
      张新年律师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行为人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但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而言,应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是否可能为幼女,若可以做出判断,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同时,若行为人在事前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则应直接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在此基础上在通过适用《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进行一般处罚或从重处罚。
      此外,对行为人不明知对方为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时能否认定行为人构成强奸罪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按照上述批复的规定,在行为人不明知且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对行为人而言是不认为构成犯罪的。
      “在这种案件中,对于行为人是否‘明知’的判断要更加严谨,必须在现有证据充分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情况下,再作出行为人是否“明知”进而是否构成犯罪或是否应从重处罚的认定。”张新年律师说。
     
    本文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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