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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释前嫌”强奸案,翻车现场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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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9-25 00:5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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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奸案件是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受害人怎么可能会同嫌疑人 “冰释前嫌”呢?
      冰川思想库特约撰稿 | 宋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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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美作者林达在他的<<我也有一个梦想>>一书中讲到1992年美国洛杉矶黑人暴乱时,曾对大洋彼岸的友人说:
      “你得到的信息是简要的,推论也就会显得格外清楚。但是就像世界上发生的很多事情一样,当事实被简单化以后,看似清晰的结论,有时反而会模糊事件的真实面貌。”
      洛杉矶暴乱是一起黑人对于司法判决结果不满引发的一场严重的暴力事件,但事后诸多分析都证明法院的判决在法律上并无过错。林达先生的这一席话一直令我铭记。多年法律从业经验也让我了解到,对于绝大多数的司法案例,如果不具体还原到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仅凭新闻报道中透露出来的简单信息,也许根本不能让人接触到事件真实的面目。
      于是当网上诸多质疑河南省鲁山县检察院对于一起未成年人强奸犯罪进行和解的评论开始广泛流传时,我的第一反应:这是不是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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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山检察"微博截图
      毕竟法治中国这么多年,大众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意识。人们都知道诸如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不是当事人想和解就能和解的,即使被害人谅解了,公诉机关也一样会提起公诉不含糊。
      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来追诉犯罪行为,保护的是国家的法律秩序,体现公共意志。如此一件严重侵犯未成年少女的强奸犯罪,检察机关怎么可能如此犯浑呢,特别是他们还把这一起案件作为“未检“优秀事迹进行宣传!
      这一案件存不存在猫腻,真的是犯罪嫌疑人通过花钱来逃避刑责吗?其实具体情况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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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这是一起强奸案件没错,但犯罪嫌疑人是一个16岁的男孩。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特殊的领域。司法机关除了要依法保护国家和受害人之外,同时也肩负着引导走上歧路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责任。
      由于未成年人尚在人生起步阶段,他们敏感而又非常脆弱,对环境充满好奇与渴望,却没有足够的理智去甄别事物,是非标准模糊,容易受到家庭、社会等客观环境中不良因素的影响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上都还未成熟,可塑性强,在违法犯罪后,也易于接受教育感化,重归正途。
      同时从未成年人犯罪的产生原因上看,往往是社会上各种不良因素、制度缺陷、恶劣环境等交互作用的结果,他们既是社会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鲁迅先生曾说过:“孩子小的时候不把他当人,长大以后,也就成不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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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山检察"微信公号截图
      我国司法机关向来重视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研究,也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人民检察院有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机构,人民法院也有对应的未成年人审判法庭,专门负责检诉、审理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案件。
      而且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从看待成年人犯罪的眼光来看待未成年人的犯罪。他们毕竟是孩子,虽然违法犯罪了,但是如果可能,社会公众还是应该给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而不是单纯喊打喊杀。
      3
      其次,报道中最为人诟病的是男孩家属赔偿了女孩的8万元钱,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这样很容易引发公众对于花钱就能逃避刑责的忧虑。
      也有人说这种和解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和解的规定。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刑事和解只适用于两类:
      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而强奸犯罪明显不能归类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因此检察机关的行为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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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也认同强奸犯罪不是刑事和解规定的范围,但是据网上的消息称,双方和解是检察院的未检科联系当地的调解委员会进行的调解。如果这一消息属实,说明检方也并没有把这一和解当做是刑事和解处理。
      因为刑诉法明确规定刑事和解是必须由检察机关主持制作和解书的,而不可能假手于调解委员会。因此双方的和解更像是民事方面的和解。
      众所周知,刑事犯罪的受害人有权在在公诉机关公诉犯罪的同时提出民事赔偿以弥补自己因犯罪受损的合法权益。
      有一些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往往愿意积极赔偿,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其出具的相应的谅解书,以此换取司法机关在量刑上给予一定的考虑。这一做法在实践中相当常见,同时也有利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法律也并不禁止。
      上述和解的范围则比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包括刑法上的重罪,当然效果与刑事和解不同,嫌疑人赔偿之后是否能够争取到司法机关在量刑上从轻处罚,往往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综合进行裁决,并不是赔偿了就一定能够获得从轻的结果。
      更何况,鲁山检察机关只是在双方和解之后变更了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从羁押变更为取保候审,这并不是直接把男孩无罪释放回家。
      报道中没有提及后续的刑事诉讼程序,但可以推测的是检察机关不太可能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因为刑诉法上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必须是满足“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硬性条件。强奸罪是重罪,刑罚起算点就是三年以上,即使未成年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仍应进入法院的审判程序,在法院审理后做出相应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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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图这一则材料来看,检察机关对于未成年嫌疑人本来就是奉行“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宽缓刑事政策,本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本身并没有什么明显的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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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引发公众的热议,除了近几年确有司法腐败导致公众对于司法机关有疑虑的因素之外,还在于司法正面宣传文章没有讲清楚细节与背景。宣传部门过于追求高大上以及报道的文学性。
      殊不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有时不恰当的宣传反而会把自己推到风口浪尖。就拿鲁山检察院这一篇宣传来说,引发人们争论的更多集中于文章的标题:<<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
      强奸案件是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受害人怎么可能会同嫌疑人 “冰释前嫌”呢?宣传部门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更多着重于文学性的夸张和不严谨,才造成了这一起“宣传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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