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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南站被猥亵女童跟养父回家 律师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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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8-19 04:4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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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人物杨璐报道
      备受关注的"南京南站男子猥亵女童"又有了新进展。8月17日下午,嫌疑人段某某的父亲与受害女童在当地妇联的陪同下返回家中。
      此前,南京铁路警方发布微博称,8月12日19时许,南京南站候车室内发生一起涉嫌猥亵8岁女童案件,嫌疑人段某某(男,18岁)已于8月14日在河南滑县被抓获,并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其依法刑事拘留。同行的两名成年人为段某某父母,女童则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
      不少网友提出"男子父母收养是否合法"、"被猥亵后,女童再次回到养父母家中是否合适"等疑问。每日人物就此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
      1、段某某是否构成犯罪?
      目前,嫌疑人段某某(男,18岁)已于8月14日在河南滑县被抓获,并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其依法刑事拘留。段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将会受到什么样处罚?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称,猥亵一般有两种处罚情况。
      《刑法》第237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丁金坤说,按照法律规定,对此类猥亵的处罚,要么判刑5年以上,要么治安拘留5到10天,两者处罚悬殊。实践中,往往从轻处罚,治安拘留了事。当众猥亵判5年以上条款,因为过于严厉,成为一纸空文,而猥亵惯犯每次被逮住,也只是被治安拘留。这样的法律规定不合理。
      丁金坤认为,南京南站猥亵事件中,男子当众把手伸进未成年养妹裙子里接触胸部,是严重猥亵儿童行为。如果因为一次当众猥亵就判刑5年以上,比强奸罪还严重,显得畸重,而如果只是治安拘留,则显得畸轻,"目前看上去是刑事追究,但很难说究竟会不会指控"。
      2、领养是否符合规定?
      根据南京铁路警方的通报,段家已经育有一子。在这种情况下,这家人领养了小女孩是否符合规定?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毕文强认为,根据我国《收养法》第3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父亲因一婚和二婚皆有子女,收养小女孩则违背我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根据《收养法》第十七条,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因此,小女孩的领养不符合我国《收养法》,相关部门可确认收养无效。
      3、养父母需承担什么责任?
      女童为嫌疑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这一事实出人意料。在收养过程中发生猥亵的情况,养父母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丁金坤指出,养父母不涉及刑事责任,不能指控刑事犯罪。
      毕文强认为,根据《收养法》第26条,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协议。鉴于父亲放任虐待行为的发生和继续,可能因此而失去抚养权力。



      电影《素媛》截图。
      4、孩子被送回是否合法?
      在当地妇联的陪同下,受害女童与养父返回了家中,期间,妇联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时为小女孩拍照。猥亵发生后,这家人的收养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毕文强认为,当地妇联陪着养父和女儿送回了家,表面上妇联关心和保护了未成年女孩,但其拍照等行为,可能进一步侵犯了小女孩的隐私,造成了二次伤害。
      他说,对于既是养女又是受害人的小女孩,如果小女孩亲生父母不及时收回抚养权的,为了保护小女孩心理和身体上的健康,避免其受到二次伤害,有关部门可以剥夺小女孩养父母及亲生父母的抚养权,由有关部门进行心理辅导及生活上的安置。
      丁金坤认为,在监护人失职的情况下,小女孩被猥亵,且导致她的哥哥被刑拘,父母对小女孩可能存在怨恨,小女孩回家存在风险,政府应该先临时安置小女孩。
      根据《民法总则》第3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据此,丁金坤称,养父母在此案中存在监护失职,应撤销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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